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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暫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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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大皇帝陛下
陸海軍大元帥
代天牧民四方巡狩
◆文治◆
95000 治績
◆武功◆
95000 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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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98 圓
◆銀幣◆
500400 圓

大皇帝章體元御極光華大鍊章緋緞虎賁大綬章體元御極光華大勳章勳一等星芒光華大綬章一等雲鶴大綬章一等文虎大綬章

發表於 皇極元年九月十二日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刑事暫行章程

皇極元年九月十二日詔諭頒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帝國秩序,保障國民權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定犯罪者,事發國內,不問何人,適用之。

第三條、國民於發帖上禁止以下事項:
    一、非經同意散播廣告。友邦宣傳並國內商號除外。
    二、重複發帖、刷表情,或帖文意義不明之惡意洗版。
    三、發表涉及恐怖、暴力、噁心等可能造成身心健康影響之圖文影音。
    四、發表涉及侮辱、誹謗他人或團體之圖文影音。

第四條、觸犯第三條情事者,依所轄地方行政衙門行使警告、屏蔽,或拘捕三日。


第二章、犯罪

第五條、觸犯第三條情事者,屬累犯或行為嚴重,依「妨害治安罪」論處。

第六條、行為涉及危害君主名譽者,依「大逆罪」論處。

第七條、行為涉及危害國家、顛覆國家秩序者,依「謀反罪」論處。

第八條、行為涉及妨害公務之實行者,依「妨害公務罪」論處。

第九條、行為涉及非經同意公開保密文書與對話者,依「妨害秘密罪」論處。

第十條、行為涉及輕蔑、嘲弄、謾罵、詆毀他人或團體者,依「侮辱罪」論處。

第十一條、第十條所犯情事,涉及影響他人名譽者,依「誹謗罪」論處。


第三章、刑責

第十二條、觸犯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者,依情節輕重,得進行以下判處:
     一、銀票五十圓以上,一千圓以下罰金。
     二、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監禁。
     三、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限制出入部分場所。

第十三條、觸犯大逆罪、謀反罪,其行為嚴重者,得判處絞刑。

第十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行使,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

第十五條、觸犯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者,被害人另可提出賠償,依大理院之判定成立。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大理院之審判程序,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皇帝頒布後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訂,依參政院會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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