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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諭] 詔諭:中華帝國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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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大皇帝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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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皇帝章體元御極光華大鍊章緋緞虎賁大綬章體元御極光華大勳章勳一等星芒光華大綬章一等雲鶴大綬章一等文虎大綬章

發表於 皇極元年八月一日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奉
天承運
 皇帝詔曰: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放之舉國猶然。洪範九疇,彝倫攸敘,禹之所以為大。是故,朕自繼位以來,兢兢業業,窮索立憲。惟考諸西洋列國,立憲無不顛沛,是以知其不易也。
蓋憲法者:邦國根本綱維,朝廷權能依據;上至天子,下至臣民,統括條列,一體遵行。此不可不慎也。朕幾經思量,當今之要,在以簡明之法,俾便國初運作。乃組織約法會議,責成條擬,速付議決。
現依約法會議進呈,頒布《中華帝國約法》凡七章三十條,昭示舉國,著即實施。並期假以時日,廣博研擬,早日過渡於正式憲法。



    此詔


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皇極元年八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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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皇極元年八月一日 | 顯示全部樓層 <
中華帝國約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帝國為一立憲之君主國。

第二條、中華帝國皇帝,為國之君主,總攬統治權。

第三條、中華帝國之領土,為網域chineseempire.us.kg。


第二章、皇帝

第四條、皇帝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五條、皇帝制定官制,並任免文武職官。

第六條、皇帝宣告開戰、媾和,並條約之締結。

第七條、皇帝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

第八條、皇帝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九條、皇帝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第十條、皇帝以國會之贊襄,行使立法權,裁可法律並發布實行。


第三章、國民

第十一條、中華帝國國民,無分種族、階級、宗教,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條、國民依法律所定,享有左列各款自由權︰
     一、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國民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三、國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四、國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五、國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十三條、國民依法律所定,享有左列各款之權利:
     一、有請願於參政院之權。
     二、有訴訟於大理院之權。
     三、有訴願於行政衙門之權。
     四、有應朝廷科舉及仕官之權。
     五、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參政院

第十四條、參政院依法律行使立法權,直至正式國會之組織。

第十五條、參政院由皇帝任免參政組織之,並置議長一人主持之。

第十六條、參政院之職權如左︰
     一、提出法律案,議決法律。
     二、答覆皇帝諮詢事件。
     三、收受國民請願事件。
     四、提出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皇帝。
     五、質詢國務院各級衙門並提請答覆。

第十七條、法律與重大事件之議決,得全體參政過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參政院議決之法律案,如皇帝否認,得聲明理由交院覆議。如參政院仍執前議,而皇帝認爲於內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執行有重大障礙時,經國務卿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第五章、大理院

第十九條、大理院依法律行使司法權。

第二十條、大理院置正卿一人,由皇帝任免,總管司法事務。

第二十一條、大理院設各科法庭,並置各級庭長、推事。

第二十二條、大理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二十三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爲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六章、內閣

第二十四條、內閣贊襄皇帝行使行政權。

第二十五條、設政事堂以掌內閣,並置國務卿一人,由皇帝任免,總管行政事務。

第二十六條、內閣設各部以分掌政務,並置正副大臣。

第二十七條、內閣各級衙門,有接受參政院質詢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約法經皇帝頒布後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條、正式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三十條、本約法之增修,由全體參政三分一或皇帝提議,使得議改。議擬後經全體參政三分二以上議決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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