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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約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帝國為一立憲之君主國。 第二條、中華帝國皇帝,為國之君主,總攬統治權。 第三條、中華帝國之領土,為網域chineseempire.us.kg。 第二章、皇帝 第四條、皇帝頒給爵位、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五條、皇帝制定官制,並任免文武職官。 第六條、皇帝宣告開戰、媾和,並條約之締結。 第七條、皇帝為陸海軍大元帥,統率全國陸海軍。 第八條、皇帝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九條、皇帝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第十條、皇帝以國會之贊襄,行使立法權,裁可法律並發布實行。 第三章、國民 第十一條、中華帝國國民,無分種族、階級、宗教,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條、國民依法律所定,享有左列各款自由權︰ 一、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國民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三、國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四、國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五、國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十三條、國民依法律所定,享有左列各款之權利: 一、有請願於參政院之權。 二、有訴訟於大理院之權。 三、有訴願於行政衙門之權。 四、有應朝廷科舉及仕官之權。 五、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參政院 第十四條、參政院依法律行使立法權,直至正式國會之組織。 第十五條、參政院由皇帝任免參政組織之,並置議長一人主持之。 第十六條、參政院之職權如左︰ 一、提出法律案,議決法律。 二、答覆皇帝諮詢事件。 三、收受國民請願事件。 四、提出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皇帝。 五、質詢國務院各級衙門並提請答覆。 第十七條、法律與重大事件之議決,得全體參政過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參政院議決之法律案,如皇帝否認,得聲明理由交院覆議。如參政院仍執前議,而皇帝認爲於內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執行有重大障礙時,經國務卿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第五章、大理院 第十九條、大理院依法律行使司法權。 第二十條、大理院置正卿一人,由皇帝任免,總管司法事務。 第二十一條、大理院設各科法庭,並置各級庭長、推事。 第二十二條、大理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第二十三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認爲有妨害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秘密之。 第六章、內閣 第二十四條、內閣贊襄皇帝行使行政權。 第二十五條、設政事堂以掌內閣,並置國務卿一人,由皇帝任免,總管行政事務。 第二十六條、內閣設各部以分掌政務,並置正副大臣。 第二十七條、內閣各級衙門,有接受參政院質詢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約法經皇帝頒布後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條、正式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三十條、本約法之增修,由全體參政三分一或皇帝提議,使得議改。議擬後經全體參政三分二以上議決同意,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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